南海网8月7日消息(记者 谭琦 实习生 徐梦嘉)海南明确了两类海域使用金征收优惠政策。记者从8月7日召开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二场)“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政策”专场获悉,在风电场确权范围内,在风电场四至范围内(即风电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内)、确权范围外的开放式养殖用海的,可享受海域使用金征收优惠政策
8月7日上午,“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二场)“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政策”专场在海口举行。记者 李昊 摄
据悉,海南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为的是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海上风电与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海洋旅游等融合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优惠政策进行支持和引导。海上风电场海域使用面积大、立体层级广,适合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海十条》)第四条中以风电场用海海域划分,明确了两类海域使用金征收优惠政策,第一类是风电场确权范围内,采用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且按开放式养殖用海标准减半计征海域使用金;第二类是在风电场四至范围内(即风电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内)、确权范围外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按开放式养殖用海标准计征海域使用金。
根据海南的相关规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一般按占用水面面积(含间隔区)计算。海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安明介绍,此次出台优惠政策中,不仅对海上风电场确权范围以内以及周边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减少计算间隔区的面积,而且在此基础上对风电场确权范围内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应缴海域使用金减半征收,上述措施减轻了用海企业和单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负担,有利于支持海上风电项目与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等产业高度融合,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